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投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投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投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社團法人南投縣新住民愛心關懷協會兼法定代理人 羊方珍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美鳳 被告 史雪燕
雷淑葵 江葵花 徐芳 上列被告等因106年度投簡字第42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顏代容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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