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平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2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平安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謝平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下列時、地,為下列之行為:
㈠於民國106年9月6日12時13分許,至高雄市○○區○○○
路○○○號之統一超商坎城門市,徒手竊取陳列於貨架上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得手後將之藏放於褲頭、褲子口袋及隨身側背包內,未經結帳即離去。
㈡於106年9月30日10時30分許,至上開統一超商坎城門市,
徒手竊取陳列於貨架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得手後將之藏放於褲子口袋及側背包內,未經結帳即離去。
㈢於106年9月30日10時40分許,至高雄市○○區○○○路○○
○號之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十全分公司(下稱家樂福十全店),徒手竊取擺放在門口販售之帆布包(價值新臺幣【下同】99元),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離去。 嗣經警 於同日11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大順二路交岔路口,見謝平安貌似106年9月6日至上開統一超商坎城門市行竊之人,而將其攔查,遂經謝平安出於自願性同意而對其搜索,謝平安在員警未發覺其犯罪事實㈡、㈢竊盜犯行之前,主動向員警坦承上開犯罪事實㈡、㈢竊盜犯行,自首而願接受裁判,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上開帆布包1個(均已發還),而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謝平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代理人 張宏銘 、家樂福十全店員工 李盈 進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訂貨庫存調整記錄差異表各1份、監視器翻拍照片及扣案物照片供16張、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附卷可稽,並有監視器光碟1片在卷為憑,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3次竊盜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3次竊盜犯行,時地有別、行為互殊,顯係基於不同犯意所為,應分論併罰。被告前因竊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29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以102年度簡字第162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以102年度簡字第177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61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以102年度易字第309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以102年度豐簡字第409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20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807號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105年9月24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罪,均構成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另被告在偵查機關知悉犯罪前,主動坦承上開犯罪事實㈡、㈢之竊盜犯行,而願接受裁判之事實,有被告之警詢筆錄附卷可參,堪認均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本案犯罪事實
㈡、㈢同有加重及減輕事由,均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先加後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屢屢不循正途取得財物,猶以上揭方法竊取被害人之物品,其價值觀念及行為均有偏差,應予導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就犯罪事實㈡、㈢所竊取之物品均經警查獲並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被害人之損失稍有減輕,自述係因失業,要將竊得之物品變賣,方為前開犯行,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就犯罪事實㈠、㈡、㈢量處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10日,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暨諭知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於106年9月6日12時13分許竊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均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均附隨其所犯該竊盜罪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被告於106年9月30日10時30分許竊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於同日10時40分許竊得之帆布包1個,均分別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一(106年9月6日12時13分許)┌──┬───────────────┬─────┬─────────┐│編號│商品名稱│數量│每個售價(新臺幣)│├──┼───────────────┼─────┼─────────┤│(一)│真飽涼麵│1個│49元│├──┼───────────────┼─────┼─────────┤│(二)│ 德芙 輕巧克力│8個│35元(共280元)│├──┼───────────────┼─────┼─────────┤│(三)│德芙絲滑牛奶巧克力│10個│35元(共350元)│├──┴───────────────┴─────┴─────────┤│總計:679元│└──────────────────────────────────┘附表二(106年9月30日10時40分許)┌──┬───────────────┬─────┬─────────┐│編號│商品名稱│數量│每個售價(新臺幣)│├──┼───────────────┼─────┼─────────┤│(一)│AirWaves口香糖超涼薄荷口味│13包│39元(共507元)│├──┼───────────────┼─────┼─────────┤│(二)│AirWaves口香糖極酷薄荷口味│3包│39元(共117元)│├──┼───────────────┼─────┼─────────┤│(三)│AirWaves口香糖超值包、超涼薄荷│3包│79元(共237元)│││口味│││├──┼───────────────┼─────┼─────────┤│(四)│台糖蠔蜆精│1瓶│70元│├──┴───────────────┴─────┴─────────┤│總計:931元│└──────────────────────────────────┘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