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427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427號聲請人 邱韻臻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6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及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或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
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受理與否,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次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3549號刑事判決以其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此外,聲請人於111年8月23日始提出聲請,顯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