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432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432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432號聲請人 鄭裕鴻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452號刑事判決判處累犯暨有期徒刑5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74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故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之規定,有違憲法第
7條之平等原則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並侵害其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判決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定事實、證據取捨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處,難謂已具體表明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