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三鼎工程有限公司)、 李木棋蔡宗芝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零貳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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