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 田維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姿伶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貳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