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02號上訴人 黃乾修 被上訴人 邱塗金
林茹海 楊仁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0,325元(計算式:189.83㎡土地公告現值27500元=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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