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85號原告 吳典瑾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複代理人 潘彥瑾 律師被告 吳木城
吳慶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吉田 上開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關於「…如附圖(即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及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圖(即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方案一及附表二…」。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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