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1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
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違約金
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日
書記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