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家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補字第59號聲明人 謝采軒
謝宸豐 謝詠閎 前列謝宸豐、謝詠閎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慧如 聲明人 謝天景
謝梅貞 謝宜蓁 謝煥章 謝玉辰 謝煥武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謝煥啟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