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26號原告 李重仁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
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訴訟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本件原告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