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20日(聲請書誤載為95年10月19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477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177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0,000元,於96年4月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