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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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與編號二所示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仁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