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43號聲請人 陳鳳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莊何江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14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011000002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011000003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230004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01758005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596006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