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郭秀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卉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