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光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光全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
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已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查,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科罰金以新臺幣││││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2月28日晚間│102年2月28日晚間│102年8月3日│││10時許為警採尿回溯│10時許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26小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656號│第2656號│第345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實││1495號│1495號│1672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27日│102年12月27日│103年3月28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02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判││1495號│1495號│1672號││決├────┼─────────┼─────────┼─────────┤││確定日期│103年2月4日│103年2月4日│103年3月28日│├──┴────┼─────────┴─────────┴─────────┤│備註│編號1至4業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227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9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8月4日│102年11月23日│103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2年度偵緝字│察署103年度毒偵字│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3456號│第1175號│第117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實││1672號│1351號│1351號││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28日│103年11月18日│103年11月18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判││1672號│1351號│1351號││決├────┼─────────┼─────────┼─────────┤││確定日期│103年3月28日│103年12月15日│103年12月15日│├──┴────┼─────────┼─────────┼─────────┤│備註││││└───────┴─────────┴─────────┴─────────┘┌───────┬─────────┬─────────┬─────────┐│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18日│102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3年度毒偵字│察署103年度偵字第││││第1175號│361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實││1351號│2481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18日│103年12月3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易字第│││判││1351號│2481號│││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15日│104年1月26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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