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9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84號原告大亨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貴富 (董事長)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胡志強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路○段○○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楊得君法官洪慕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