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建簡補字第6號
原告佑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春英
訴訟代理人 呂宛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竣升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