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司小調字第505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潘文松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電信費經催討未繳納,爰聲請調解,請求給付電信費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經送達其戶籍地而遭查無此人退回信件,而無顯無調解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110年4月16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