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354號聲請人昀宸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怡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3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昀宸事業有│上海商業│104年1月10日│34,125元│SSA0000000│││限公司曾│儲蓄銀行││││││怡瑄│松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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