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 彭安慧 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黃宣撫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官洪生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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