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繼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繼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繼字第42號聲請人 李信勇 即繼承人號2單元202戶非訟代理人 趙繼雲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
二、與被繼承人生前往來之書信、合照相片、匯款單據。
三、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親屬關係證明、繼承人大陸戶籍資料。
四、委任代理人時,代理書狀需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原委託書僅委託開具死亡證明及聲請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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