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349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務人 鄧慈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零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叁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