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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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02號聲請人 陳明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明宗之母親 古苡蓁 係卑南族原住民,聲請人為伊所親生,於民法上乃係同源直系血親,惟尚未回復原住民身分,近年來國家極為重視保護原住民之地位,於家人鼓勵,聲請人極願回復原住民身分,惟聲請人目前尚在服刑中,無法親自前往相關單位辦理回復事宜,委由聲請人母親前往辦理變更姓氏事宜,經戶政機關告知,需有法院判決始能委託辦理,聲請人聲請冠母姓並無任何危害社會之虞,為何戶政機關承辦人員卻刻意為難。為此,具狀聲請冠母姓並回復原住民之身分等語。
二、按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修正後民法第1059條第3項定有明文。民法規範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向以追求與維護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以實現憲法保障子女人格權益之價值,是依上開修正後之民法第1059條第3項之規定,成年之子女,可依其意願決定從父姓或母姓,自行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姓氏,毋須再經法院裁定准許其變更姓氏。查本件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有其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已成年,其欲變更從母姓或回復原住民身分,得自行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為母姓,毋庸再聲請法院准許變更。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
三、依非訴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蓮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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