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218號聲請人 闕秀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闕梅桂 間免為假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7年度訴字第2010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免為假執行,曾提存新臺幣561,400元,並以鈞院98年度存字第370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訴訟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1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之規定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免為假執行判決等件影本,及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存字第3702號及100年度取字第1368號卷宗審核,本件提存物業經相對人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於100年5月23日由本院民事執行處(100年度司執字第34229號)具領完畢,是本件提存物既已不存在,即已無從返還聲請人。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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