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權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75號上訴人 李惠玲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複代理人 張嘉明 被上訴人 李陳麗春 輔佐人 王一帆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權狀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游文科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