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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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158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永瑞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自應適用。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王永瑞已於民國109年10月5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而債務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