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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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37號原告 謝帆凱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
蔡佑明 律師 鄭諭麗 律師被告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原:普揚聯合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複代理人 黃泓勝 律師被告 李祥剛 訴訟代理人 李長遠
蘇苡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期前提出鑑定系爭不動產其上有抵押權與無抵押權時之價值差異之相關機構。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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