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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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85號聲請人 涂毓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20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財團法人呈𤋮文教基│永豐商業銀行 忠孝東 │102年10月9日│3,575元│AG0000000│││金會附設台北市○○○路分行││││││明曜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002│財團法人呈𤋮文教基│永豐商業銀行忠孝東│102年10月15日│3,250元│AG0000000│││金會附設台北市○○○路分行││││││明曜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