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9159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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