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915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零壹拾柒元整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向聲請人申請「易貸金」借款貳拾萬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及「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應行注意事項」。詎料相對人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止,共累壹拾貳萬柒仟玖佰肆拾壹元未為清償,按「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