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084號債權人 牟恩香 債務人 廖舒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