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036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鄭德發 (局長)相對人 黃致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參萬壹仟零柒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前經如附表所示各審法院裁判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歷審繳納之訴訟費用及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與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531,07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