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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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22號原告通用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光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