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44號上訴人 洪順興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蔡志宏 律師被上訴人甲女(即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乙男(即甲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人兼法定代理丙女(即甲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