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66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楊維明 相對人 周金德 債務人 陳清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清池於民國103年4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7,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4月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103年4月10日簽立一般房貸、圓夢裝潢貸款及保費融資貸款等貸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3筆合計39,856,280元,其約定期限、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貸款契約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就保費融資及圓夢裝潢貸款自104年
5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陳清池於103年6月30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前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北市│士林區│天母│四│169│建│381│5分之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範圍│││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考│├─┼───┼───────┼───────┼──────┼───────┼──────┼───┼─┤│1│40811│臺北市士林區中│臺北市士林區天│鋼筋混凝土造│4層:209.06│陽台:28.21│1/1│││││山北路七段181│母段四小段169│5層樓房││││││││巷22弄4號4樓│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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