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44號聲請人 鄭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本件係聲請人鄭秀娟聲請相對人 林金良 死亡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