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7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7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84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張弘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嘉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嘉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違約事實究為何?究該當兩造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屬違約?是否喪失期限利益?是否應事先催告始生效力?若是,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若否,亦應敘明其依據之契約項款為何?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須字體適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
四、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6,283,203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如係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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