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 董進興
董進山 董進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董玉秀 、 董玉英 等間返還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10元及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上訴裁判費。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及表明上訴理由,於法自有未合,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及表明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