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54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振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石清誌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38,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4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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