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己○○、庚○○、辛○○、丙○○、甲○○、 莊孝親 、壬○○、戊○○、癸○○、丑○○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55,5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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