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7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家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正旭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捌拾伍萬陸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請求給付工程款,因債權人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包廠商,承攬合約之相對人非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該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予。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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