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5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耀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仁愛築綠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仁愛築綠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相對人仁愛築綠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之主管機關核備函,該裁定於105年3月2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5年4月1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