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原告 石家豪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 律師
李冠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中天 、 王宗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9,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