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件附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