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3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465號聲請人 董家豪
董芷琳
董芷琦 兼法定代理人 董浚瓏 法定代理人 杜孟靜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董傳奎 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鎮○○路0號之7,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拋棄繼承聲請狀及拋棄繼承權聲明書所載地址可稽,並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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