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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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4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高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上列聲請人與 邱豊茂劉正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更正聲明為:「㈠、債務人邱豊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18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邱豊茂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正萍負清償責任。㈡、債務人邱豊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33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627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68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邱豊茂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正萍負清償責任。」(經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於本案請求標的㈠之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932;於本案請求標的㈡之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3.057)。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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