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5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 劉耀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繳款之新台幣3,092元如何抵充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0000-0000(累計利息)-236(自95年8月27日起至95年9月21日止之利息)=4〕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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