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3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姝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薰靚 、 黃建維 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60,194元(1,145,460+196,950+1,817,78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