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70號聲請人 張俊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4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8人×10份=3,44
0元)。
二、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㈠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㈡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債務種類、金額為何
?提出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請依每多1位債權人預納430元郵務送達費用計算。
㈢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08年12
月9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6年12月9日起至108年12月8日止所有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基本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所有收入款項(請按月列冊具體說明);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薪資、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08年12月起至陳報月止」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或收入切結書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支出狀況: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自106年12月9日起至108年12月8日),是否如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
(二)又聲請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包含膳食費6,000元、水費
150元、電費733元、房租7,000元、手機費499元、交通費500元、生活雜支1,000元、勞健保費用2406元,共計18,288元,上開支出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如是,請就下開事項說明;如否,則請聲請人重新列表陳報,並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最近半年相關單據釋明之。
1.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2樓房屋?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房租、水、電、瓦斯等)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同住之人無法分擔,請敘明原因理由。
2.水費150元、電費733元:請聲請人提出「至少最近半年」之「水、電」繳費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3.手機費499元:請提出「最近半年」繳費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4.生活雜支1,000元:請提出「最近半年」相關收據證明文件。
5.交通費500元:請說明上下班交通路線等,並提出提出最近6個月之支出證明文件(如:加油費單據、悠遊卡查詢資料等)。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聲請人陳報之汽車、機車「車號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請聲請人列表提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12月9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一、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6年12月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另請提出相關扣薪證明,敘明目前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
十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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